(2015)河民初字第27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韩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2757号原告韩某。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对被告郭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邹晓琴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