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祭初字第14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杨泉与河南盈瑞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祭初字第1488号原告杨泉,男,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航海中路。被告河南盈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法定代表人张智霖。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泉诉被告河南盈瑞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泉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20元,减半收取711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佳青人民陪审员 刘 玲人民陪审员 徐宝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 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