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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30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姜木成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木成,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3076号原告姜木成,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吴琼,天津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平安街68号。法定代表人张立新,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韩明星,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梦桥,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木成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银行卡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木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木成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木成撤回起诉。减半收取后的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姜木成负担。审 判 长  张国庆代理审判员  乔双红人民陪审员  吕正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江 冰附:本裁定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