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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一初字第020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何代扣与耿宝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代扣,耿宝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2020号原告:何代扣,男,汉族,住无为县。委托代理人:刘阳,安徽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耿宝华,男,汉族,住无为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负责人:张家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波新,江苏天豪(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代扣诉被告耿宝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故不宜再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并参照《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简易程序,仍由审判员任士贵独任审理。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士贵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丁江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