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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蓬民裁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葛仁海与宫镇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仁海,宫镇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小额诉讼案件)(2015)蓬民裁初字第55号原告葛仁海,男,195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被告宫镇卿,女,195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蓬莱市。原告葛仁海与被告宫镇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仁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宫镇卿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5月28日,被告向我借款3000元,并出具借据一张,约定还款期限为3个月。此款经我多次追要未付,现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借款。被告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同事关系。2015年5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元并出具借条。此款经原告追要未付。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借款。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借条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为凭,足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宫镇卿欠原告葛仁海3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宫镇卿给付原告葛仁海借款3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李素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