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15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澄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康氏实业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15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澄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李子荣。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康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法定代表人康辉宣。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澄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5)佛顺法容民初字第175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属于承揽合同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范围,应适用当事人的约定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被上诉人答辩称:原审法院对合同性���认定正确,本案应属专属管辖。答辩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上诉请求,维持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根据涉案《废水处理系统整改工程合同书》的约定,上诉人负责案涉工程的工艺流程设计、项目施工设计、设备采购制作、系统安装、调试运行交付使用,并负责对被上诉人的操作人员、维修人员进行培训,提供竣工资料、工程的售后服务等,即案涉的合同项目中包含有施工设计、系统安装等建筑活动。虽然工程的土建部分并非由上诉人负责,但项目的施工设计、系统安装与被上诉人厂区内的土建工程有关,上诉人所承担的工程项目亦安装于被告厂区之内,故本案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管辖。案涉合同约定管辖条款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条款无效,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长黄军审 判 员 侯旭东代理审判员 钟斯朗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君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