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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蓝民初字第016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熊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蓝民初字第01606号原告熊某某,女,汉族,1986年1月16日出生,居民。委托代理人张善忠、宋冬冬,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某某,男,汉族,1985年12月28日出生,居民。原告熊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李国武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善忠、宋冬冬,被告曹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熊某某诉称,女儿出生后5个月左右,原告回家发现被告和另一个女人睡在原、被告的床上,原告愤怒至极,抱着女儿准备跳河,被朋友拦下,而被告却不闻不问,事后没有向原告承认错误,好像此事根本没有发生一样。从此原、被告再无夫妻感情可言,原告对此始终无法释怀。现原、被告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且再无和好可能,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3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曹某某辩称,原告所诉非事实,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按习俗办理了结婚仪式,2009年3月24日登记结婚,2009年2月7日生女儿曹某甲。2011年原告因故离开被告回到其娘家生活至今,期间原告回家照看过女儿。2015年10月22日,原告诉至本院,诉讼请求如前所述。庭审中,原告就其主张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一节事实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被告对此亦不予认可。调解时,原、被告意见分歧较大,调解达不成协议。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复印件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夫妻关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数年且生育一女儿,二人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然自2011年起原告因故在其娘家生活居住至今,但是原告还偶尔回家照看孩子,说明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现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故原告诉请离婚,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被告今后应加强沟通,妥善化解生活中的矛盾,不应采取消极的方式对待生活中的矛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熊某某要求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国武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