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执字第015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合肥市众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张小兵与肥东县包公镇高亮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01549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市众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肥东县。法定代表人:罗法友,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小兵,男,196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被执行人:肥东县包公镇高亮小学,住所地肥东县。法定代表人:孟祥胜,校长。申请执行人合肥市众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张小兵与被执行人肥东县包公镇高亮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07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肥东县包公镇高亮小学、张小兵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5233元(含利息70507元、案件受理费82元、执行费118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肥东县包公镇高亮小学、张小兵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长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方成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