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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歙执恢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洪丽花与冯加寿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丽花,冯加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歙执恢字第00050号申请人洪丽花(潘丽花),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冯加寿(冯家寿),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歙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歙县人民法院1998年11月25日作出的(1998)歙民一初字第479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冯加寿的银行存款2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 永 来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曹玲(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