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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刑执字第28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杜建军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常刑执字第2889号罪犯杜建军。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本院于二○○二年七月十日作出(2002)常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杜建军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二年九月二十三日作出(2002)湘刑二终字第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有悔改表现,于二〇〇五年三月十八日和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五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次裁定分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二〇一一年七月四日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经本院两次裁定共减刑三年五个月。服刑期至二○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5年10月9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一年九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杜建军自2013年获得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鞋面加工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15年7月共获考核分142.2分,其中获奖励分共46.9分。如2013年和2014年连续两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共3分���2014年至2015年积极参加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获四科单科合格证共获奖励分16分。2013年三季度至2014年四季度在劳动竞赛中完成目标任务先后6次获奖励分共18.5分。该犯已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元,其中本次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元。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杜建军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杜建军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建军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九个���,服刑期至二○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雪审判员 黄志坚审判员 袁美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