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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泊民初字第18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杨飞飞与沈阳顺德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飞飞,沈阳顺德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泊民初字第1855号原告杨飞飞,系泊头市鑫隆建筑器材租赁站业主。被告沈阳顺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佟沟街道办事处关沟村佳园路6号。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20元、保全费44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清成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