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执字第17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刘静与魏德刚、尚雪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静,魏德刚,尚雪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执字第1791号申请人刘静。被执行人魏德刚。被执行人尚雪艳。刘静申请执行魏德刚、尚雪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云民初字第28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22503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一下措施:1、2015年9月7日,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前向被执行人告知书。2、2015年9月7日,本院依法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信息进行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3、2015年9月7日,本院���法对被执行人房产、车辆信息进行查询,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4、2015年10月28日,与申请人代理人谈话,了解被执行人财产情况。5、2015年10月30日,向申请人告知执行过程,对本案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方式终结本案。6、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上述执行中我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的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经人民法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徐州市云龙区人民���院作出的(2014)云民初字第287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高尚锋执行员 张俊波执行员 赵朝晖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仇立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