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硚口刑初字第009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杨某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硚口刑初字第00916号公诉机关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平,无职业。2015年6月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硚口区看守所。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以硚检公诉刑诉(2015)8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平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童德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7日晚6时50分,被告人杨某平驾驶车牌号为鄂A×××××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市硚口区双厂巷56号门前时,由于没有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将被害人王某的左脚压伤后逃离现场。当晚7时许,被告人杨某平驾车逃至本市硚口区利济北路路口时,将利济西巷的石墩撞开后故意撞击停在路边的一辆车牌号为鄂A×××××的小型越野客车,当该车车辆驾驶员赵某发现驾车避让时,被告人杨某平继续驾车故意撞击,又故意驾车将马路中央的交通隔离护栏撞倒后逃逸,逃逸中将被害人金某撞倒碾压。被害人金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被告人杨某平对以上事故负全部责任。公安机关接报警提取了现场遗留物品,经侦查于同年6月3日将被告人杨某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刑事侦查照片、破案经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等书证、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金某、赵某、洪某、殷某、李某、杨某的证言、现场勘验记录、辩认笔录、车辆技术鉴定意见、法医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杨某平的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平无视公共安全,在驾驶机动车肇事后逃逸,在逃逸后故意损毁他人财产和公共设施,又在逃逸中肇事并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杨某平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杨某平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指控成立。根据被告人杨某平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平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4日起至2029年6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谈 毅人民陪审员 龚 萍人民陪审员 胡爱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 琍书 记 员 高 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