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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商初字第030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安源、戴思功与联程旅游发展(大连)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联程旅游发展(大连)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园商初字第03008号原告安源。原告戴思功。委托代理人施伟颋,江苏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联程旅游发展(大连)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苏雅路388号新天翔商业广场2幢709室。负责人梁广勤,总经理。被告联程旅游发展(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长春路171号15层。法定代表人宋伟,董事长。原告安源、戴思功与被告联程旅游发展(大连)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联程旅游发展(大连)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源、戴思功于2015年10月28日以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已于庭外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联程旅游发展(大连)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联程旅游发展(大连)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源、戴思功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源、戴思功撤回对被告联程旅游发展(大连)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联程旅游发展(大连)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安源、戴思功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戈二○一五年十一月月二日书 记 员  戴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