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一初字第13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原告何道君与被告乌鲁木齐东鑫钢结构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道君,乌鲁木齐东鑫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1390号原告:何道君。被告:乌鲁木齐东鑫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小东。委托代理人:郭玉涛,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道君与被告乌鲁木齐东鑫钢结构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道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7.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18.55元,退还原告118.55元。审 判 长 张 卓人民陪审员 李 红 郁人民陪审员 阿扎提古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彭 沙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