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孝民初字第17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赵贤龙与石旺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贤龙,石旺盛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孝民初字第1774号原告赵贤龙。被告石旺盛,年龄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贤龙诉被告石旺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贤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贤龙承担。代理审判员 林魏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郝小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