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孝民初字第17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赵贤龙与石旺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贤龙,石旺盛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孝民初字第1774号原告赵贤龙。被告石旺盛,年龄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贤龙诉被告石旺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贤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贤龙承担。代理审判员  林魏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郝小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