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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30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金涛与周燕舞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涛,周燕舞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3022号原告陈金涛,男,197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秀屿区。委托代理人王金鹏(特别代理),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燕舞,男,197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秀屿区。委托代理人傅静晶(特别代理),福建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金涛与被告周燕舞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金涛申请撤回对被告周燕舞的起诉,是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涛撤回对被告周燕舞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545元,减半收取4272.5元,由原告陈金涛负担。审判员 林 怡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阮奕清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