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民初字第20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高明付与高举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明付,高举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初字第2062号原告高明付。被告高举明,本院在审理高明付高举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明付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明付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明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饶培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青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