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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民初字第20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高明付与高举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明付,高举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初字第2062号原告高明付。被告高举明,本院在审理高明付高举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明付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明付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明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饶培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青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