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062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张淋中与贺淑霞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淋中,贺淑霞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6232号原告张淋中,男,1985年10月3日出生。被告贺淑霞,女,1982年6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淋中与被告贺淑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贺淑霞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告知原告张淋中办理公告手续并交纳公告费,逾期不办理的,本院将按撤诉处理。原告张淋中逾期未办理公告手续并拒绝交纳公告费,致使本案无法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一千零八十一元,由原告张淋中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范本腾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沙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