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刑终字第012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李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刑终字第01242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无职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16日被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吸毒于2015年2月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非��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9月11日作出(2015)鄂武昌刑初字第0093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李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5)鄂武昌刑初字第00931号刑事判决认定上诉人李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表示服从一审判决,并自愿撤回上诉,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某撤回上诉。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5)鄂武昌刑初字第0093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正武审判员 吴 艳审判员 杨 毅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梦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