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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刑初字第13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何某、李某甲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李某甲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乐刑初字第132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务工。曾因赌博于2012年5月23日被乐清市公安局罚款100元。现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5月19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关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25日再次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辩护人刘博,湖南普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某甲,无业。曾因赌博于2010年7月15日被乐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现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5月19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关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辩护人杨振中,湖南鎏芳律师事务所律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5)17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李某甲犯赌博罪,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石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及其辩护人刘博、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杨振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份开始,被告人何某、李某甲在乐清市虹桥镇周宅村暂住处内摆设麻将桌,以“四川麻将”的方式聚众赌博,何某、李某甲从中抽取头薪款,至2015年5月19日被查获时,抽取头薪款至少达人民币8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李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黎某、李某乙、潘某、张某、聂某、王某、邹某、雷某甲、陈某甲、刘某、徐某、吴某、施某、雷某乙、陈某乙、余某的证言、扣押清单、证据保全清单、抓获经过、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作案工具麻将4副、前科核实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李某甲以非法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何某、李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李某甲的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的辩护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何某、李某甲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具体犯罪事实、情节及俩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5日起至2016年7月31日止)。二、被告人李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9日起至2016年5月18日止)。三、追缴被告人何某、李某甲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四、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麻将4副,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张益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代书记员 陈雄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