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防执字第28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黄伯凤与邓然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伯凤,邓然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防执字第282-1号申请执行人黄伯凤,男,1952年7月1日出生,壮族,退休教师,住防城港市防城区。被执行人邓然壬,男,1963年10月9日出生,瑶族,无业,住防城港市防城区。申请执行人黄伯凤与被执行人邓然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7日依法作出(2015)防民初字第728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邓然壬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邓然壬名下位于防城财源路58号1栋101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证号:桂房证字第051102号)。尔后,被执行人邓然壬承诺于2016年1月1日前偿还借款本息,申请人表示同意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5)防民初字第7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骆超营代理审判员 廖树梁代理审判员 唐上立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叶青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