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仲监字第001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袁书琴、李宏亮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书琴,李宏亮
案由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仲监字第00194号申请人:袁书琴。委托代理人:张炜。被申请人:李宏亮。申请人袁书琴因与被申请人李宏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向本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15年10月23日,本院安排法庭调查,被申请人李宏亮到庭参加调查,申请人袁书琴于2015年10月28日到庭接受调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袁书琴的请求与理由:申请人袁书琴与被申请人李宏亮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第十条有关仲裁协议的约定违反法律规定,故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仲裁条款为无效条款。被申请人李宏亮的答辩意见:该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约定是合法有效的,请求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袁书琴的申请。经审查:2013年12月24日,袁书琴与李宏亮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第十条约定:其他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有关现行法规办理或提交有关仲裁机关进行仲裁。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本案中,申请人袁书琴与被申请人李宏亮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第十条约定的仲裁条款,虽有“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意思表示,但是协议中对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确且未达成补充协议,故该仲裁协议约定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袁书琴与被申请人李宏亮于2013年12月24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所涉仲裁协议无效。本案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袁书琴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炜审判员 危永波审判员 刘 卫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 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