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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刑执字第14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邵剑锋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刑执字第1475号罪犯邵剑锋,男,198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余姚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服刑。本院于2011年11月2日作出(2011)宜中刑一初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邵剑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4年8月6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现执行机关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邵剑锋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邵剑锋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154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本院认为,罪犯邵剑锋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邵剑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0年12月30日起至2015年12月29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西苓审 判 员  骆 萍人民陪审员  江事琼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加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