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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竹溪民初字第003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黄某与柯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柯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竹溪民初字第00381号原告黄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潘峰,竹溪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柯某甲,农民。原告黄某诉被告柯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友才担任审判长,与助理审判员虞名波(主审)、人民陪审员郭元兰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及委托代理人潘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柯某甲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女柯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子柯某丙。因双方年龄和性格差异大,共同生活期间常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11年2月双方发生矛盾后被告带着两个孩子外出失去联系,至今下落不明。2014年3月曾起诉离婚,被判决不准离婚,现被告已下落不明三年多了,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再次起诉请求判决准予离婚。原告黄某为支���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证据一、结婚证一本。拟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关系的事实。证据二、(2014)鄂竹溪民初第00250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告于2014年3月曾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被告于2011年2月外出至今未归,下落不明的事实及原、被告家庭成员情况。证据三、依原告黄某申请,本院对被告的姐姐柯桂芬的调查笔录各一份。拟证明被告于2011年因夫妻之间发生矛盾后带着两个孩子外出打工至今未归,下落不明的事实。被告柯某甲缺席无答辩,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交的上列证据,其证据来源及形式符合证据规定的要件,证据内容相互关联,彼此印证,能够证明本案的基本事实,故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办理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柯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子柯某丙。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11年2月被告带着两个孩子外出失去联系,至今下落不明。2014年3月原告曾起诉离婚,被判决不准离婚。现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已满三年,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再次诉至本院请求判决准予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被告便带着两个孩子外出失去联系,至今杳无音讯,且下落不明已满两年。2014年3月原告起诉离婚,被判决不准离婚,被告仍下落不明,夫妻关系仍未改善,导致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原告诉请离婚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离婚的情形,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黄某与被告柯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十堰广场支行,账号:17×××01;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邮电街12号;汇款时须注明汇款用途和一审案号。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递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审 判 长  丁友才代理审判员  虞名波人民陪审员  郭元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 明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