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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斗法执字第16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黄韵铭与珠海市斗门区白藤湖群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韵铭,珠海市斗门区白藤湖群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执字第1616号申请执行人黄韵铭,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618,住高州市。被执行人珠海市斗门区白藤湖群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组织机构代码××(2015)珠斗法民三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珠海市斗门区白藤湖群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在中国银行账户上存款(详见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证据材料。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段艳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祖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