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斗法执字第16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黄韵铭与珠海市斗门区白藤湖群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韵铭,珠海市斗门区白藤湖群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执字第1616号申请执行人黄韵铭,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618,住高州市。被执行人珠海市斗门区白藤湖群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组织机构代码××(2015)珠斗法民三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珠海市斗门区白藤湖群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在中国银行账户上存款(详见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证据材料。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段艳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祖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