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阳中知民初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池守云侵害作品复制权、放映权纠纷之一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阳中知民初字第00037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杨本龙、赵小平,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池守云,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诉被告池守云侵害作品复制权、放映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音著协于2015年10月30日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池守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音著协申请撤回对被告池守云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对被告池守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判长 童 斌审判员 刘贤玉审判员 杨晓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宇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