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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邮送民初字第06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邮送民初字第0659号原告宋某。委托代理人夏国朝,高邮天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原告宋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传票通知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开庭。因原告宋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宋某承担。审判员 杨 颖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陆佳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