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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四终字第11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尚东印刷有限公司与罗章英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中法民四终字第11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尚东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樊展文。委托代理人李淑芬,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章英,女,汉族,1965年11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尚东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东印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罗章英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5)佛顺法民四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8月5日判决:“一、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尚东印刷有限公司与被告罗章英在2008年2月至2014年11月14日存在劳动关系。二、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尚东印刷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佛山市顺德区尚东印刷有限公司承担。”尚东印刷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2012年尚东印刷公司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樊展文。2014年1月1日,罗章英入职尚东印刷公司,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原审判决尚东印刷公司与罗章英自2008年2月至2014年11月1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属认定错误。综上,尚东印刷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尚东印刷公司原审的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由罗章英承担。针对尚东印刷公司的上诉,罗章英答辩称:尚东印刷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罗章英在2008年至2014年期间一直在尚东印刷公司工作。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材料。经审查,本院对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是劳动合同纠纷。本案争议焦点为如何确定尚东印刷公司与罗章英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尚东印刷公司主张其与罗章英于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1月1日存在劳动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尚东印刷公司应就罗章英的入、离职时间负举证责任,但其并未向法院提交入职登记表、劳动合同等可以证明罗章英入离职时间的证据,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罗章英存在入职尚东印刷公司后中途离职的事实,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另外,尚东印刷公司主张其公司于2012年变更了法定代表人导致双方新建立劳动关系,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故对尚东印刷公司关于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1月1日期间与罗章英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罗章英主张其与尚东印刷公司于2008年2月至2014年11月13日存在劳动关系。为证实其主张,罗章英向法院提交了劳动合同,证明双方于2008年1月1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尚东印刷公司质证称该劳动合同落款处公章不是尚东印刷公司公章,故不确定其真实性,但尚东印刷公司既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出对公章真实性进行鉴定的申请,也未举交其他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本院对劳动合同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同时,罗章英还向法院提交了工资发放的银行明细对帐单、电子银行交易回单,用以证明尚东印刷公司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向罗章英发放工资的事实。尚东印刷公司在原审质证中确认电子银行交易回单上显示的付款方陈妙红、陈妙凤、黄敏仪、林玉言均系其公司员工,二审中尚东印刷公司主张陈妙凤、林玉言非其公司员工,但又不能提交证据来推翻其在原审作出的自认,根据禁止反言的诉讼规则,对尚东印刷公司二审中的反言,本院不予采纳。且尚东印刷厂在二审中确认陈妙红为其公司财务总监,黄敏仪为公司出纳,在尚东印刷公司未举证证明该两人与罗章英存在其他经济往来的前提下,本院确认该二人银行汇款行为是代表公司的职务行为。根据现有证据可以确定罗章英于2008年1月1日与尚东印刷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在此期间一直由尚东印刷公司的人员向其支付工资的事实,故本院确认罗章英与尚东印刷公司从2008年开始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中,尚东印刷公司并未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其关于双方于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1月1日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而罗章英提供了劳动合同、银行明细对帐单和电子银行交易回单等证明其主张,故本院采信罗章英的主张,确认双方于2008年2月至2014年11月13日存在劳动关系,原审判决认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有误,本院予以纠正。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处理结果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5)佛顺法民四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5)佛顺法民四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第第一项为:佛山市顺德区尚东印刷有限公司与罗章英自2008年2月至2014年11月13日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合共15元,由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尚东印刷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庆莉代理审判员  谢达辉代理审判员  周 嫄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郅 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