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东开刑初字第003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黄俊俊犯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俊俊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武东开刑初字第00346号公诉机关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俊俊,男,1985年7月7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原系中冶南方(武汉)自动化有限公司电气成套事业部仓库管理员,租住武汉市洪山区鲁磨路曹家湾一私房,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新洲区三店街锦塘村上房湾七组203号。2014年12月27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职务侵占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黄俊俊被控贪污一案,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8月5日以武东湖检公诉刑诉(2015)347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俊俊不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俊俊与中冶南方(武汉)自动化有限公司自2006年9月4日起签订劳动合同(其劳动合同签至2017年9月1日),后于2014年9月2日开始担任该公司电气成套事业部仓库管理员,主要负责成品库的管理,账物一致,持有仓库钥匙并保管物流放行章等。2014年12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黄俊俊利用其职务便利,私开公司物流放行单并加盖物流管理部放行章,后又租用货车将公司仓库内共计560公斤的两箱红铜废料拖运至本市江夏区梁山头社区一废品回收站予以变卖。经鉴定,上述被变卖的红铜废料价值共计人民币22400元。案发后,上述红铜废料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中冶南方(武汉)自动化有限公司,该公司对被告人黄俊俊予以谅解。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的证据有:1、破案及抓获经过;2、价格鉴证意见书;3、中冶南方(武汉)自动化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工商登记资料、劳动合同、黄俊俊岗位职责、领料单、扣押决定书、笔录及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谅解书等书证;4、被害单位的报案材料及陈述;5、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6、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俊俊受国有企业委托管理国有财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24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俊俊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俊俊与中冶南方(武汉)自动化有限公司自2006年9月4日起签订劳动合同(其劳动合同签至2017年9月1日)。2014年9月2日始,被告人黄俊俊担任该公司电气成套事业部仓库管理员,主要负责成品库的管理,账物一致,持有仓库钥匙并保管物流放行章等。2014年12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黄俊俊利用其职务便利,私开公司物流放行单并加盖物流管理部放行章,后又租用货车将公司仓库内共计560公斤的两箱红铜废料拖运至本市江夏区梁山头社区一废品回收站予以变卖。经鉴定,涉案红铜废料,价值人民币22400元。案发后,涉案红铜废料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已发还中冶南方(武汉)自动化有限公司,该公司对被告人黄俊俊的行为予以谅解。另查明,中冶南方(武汉)自动化有限公司系由非国有性质的国家出资企业即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全资设立,并完全控股。在本院审理期间,武汉市洪山区司法局向本院出具了愿意对被告人黄俊俊进行非监禁刑监管的证明材料。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移送案件通知书及检察机关出具的立案决定书,证明:2014年12月27日,公安机关接匿名举报称武汉市江夏区梁山头附近一废品回收点内有人出售大量废铜。民警赶至现场,将正在称重的被告人黄俊俊抓获归案。2015年1月26日,公安机关以被告人黄俊俊涉嫌贪污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同月30日检察机关以被告人黄俊俊涉嫌贪污立案侦查。2、营业执照、企业信息登记表及公司章程,证明:(1)2004年3月12日,中国冶金建设集团公司、武汉钢铁(集团)公司、深圳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鞍钢新轧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青山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投资设立了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后经多次法人股东变更,至案发时,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由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持股82.56%、武汉钢铁工程技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10.11%、鞍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6.04%、武汉市青山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股1.29%。(2)2004年12月31日,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及李护权、卢家斌、王虹等十名自然人投资设立了中冶南方(武汉)自动化有限公司,其中,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持股60%,自然人股东共计持股40%。2008年1月24日,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增持股至100%,并将中冶南方(武汉)自动化有限公司变更为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至案发时,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对中冶南方(武汉)自动化有限公司完全控股。(3)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2009年8月28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同年9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截止案发时,向境内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5亿股。3、中冶南方(武汉)自动化有限公司出具的劳动合同、岗位职责说明,证明:被告人黄俊俊与中冶南方(武汉)自动化有限公司自2006年9月4日起签订劳动合同(其劳动合同签至2017年9月1日)。2014年9月2日始,被告人黄俊俊担任该公司电气成套事业部仓库管理员,主要负责成品库的管理,账物一致,持有仓库钥匙并保管物流放行章等。4、中冶南方(武汉)自动化有限公司出具的领料单,证明:2014年12月27日,被告人黄俊俊利用其职务便利,私开公司物流放行单并加盖物流管理部放行章。5、证人证言(1)证人张健(中冶南方(武汉)自动化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7日,我发现中冶南方(武汉)自动化有限公司仓库的红铜废料被盗,废料有铜豆豆、铜废末,一些边角余料。后来公安机关通知我去上述被盗红铜废料的查扣现场,我在现场看到红铜废料被15个外部特征为红色或黄色的泰国香米蛇皮袋分装了。经废品回收站的电子公斤称分别称重,红铜废料的现场称重结果约为560.6公斤。(2)证人李景权(货车司机)的证言,证实:我的货车挂靠在武汉乔迁蚂蚁搬家公司,我以该公司的名义承接搬家、货运物流等生意。我承接了中冶南方的货运物流生意,主要是托运这个公司的材料(配电箱)到地铁四号线、保利地产等项目部。一般是他们公司的工作人员提前联系我,我就驾驶车牌号为鄂A29B**的金杯牌轻型卡车(货车)到他们公司拖运。2014年12月27日12时许,我接到中冶南方黄俊俊的电话,他说公司要处理一些废铜,需要拖运,他要我14时去公司。14时,我驾车来到公司三号门,保安要我登记并将行驶证押着。我进去将车停好后,黄俊俊驾驶一辆叉车将两个木箱装到了货车箱里,接着,他给了我一张车辆放行条,我们一起出了公司。黄俊俊只告诉我运的是几百斤废铜。之后,在黄俊俊的指引下,车开到了一个废品回收点门口。我将车停在马路边,黄俊俊下车进到店里,接着,店里一个中年男子就要我将货车倒到店门口好卸货,我倒过去后,下车将货厢门打开。黄俊俊和那名中年男子以及另一名中年妇女就拿着几个蛇皮袋子到货车厢里面装货,我看见木箱里是铜板和铜颗粒。我看他们卸货太慢了就到附近转了大概半个小时,后来又到车上睡了一下。17时许,我看见他们已经卸完货并准备称重了,他们称了几个蛇皮袋子,后来警察就来了。(3)证人余全安(废品回收站老板)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7日15时许,我在梁山头社区经营自己的废品回收站,一辆白色的箱式货车(车牌号不记得)停到了门口,一个瘦瘦的年轻人(被告人黄俊俊)在跟我老婆谈价钱,那名男子想卖红铜,我们谈好的价钱40元每公斤。我上了货车后,发现车厢内有两个大木箱,箱内有很多红铜废料,各种形状大小都有,有的圆形有的块状。我问那个瘦瘦的年轻人铜是哪里来的,他回答是公司生产剩余的废料,需要处理。接下来,我和老婆拿来外部特征为红色或黄色的泰国香米蛇皮袋子开始装铜废料,他也帮忙装,大概装了两三个小时才装完卸车,蛇皮袋子装了十几袋。我们准备称重时,警察就来了。警察用废品回收站里的电子公斤称对上述铜废料进行了分别称重,总计重量约560.6公斤。6、武汉市江夏区价格监测认证中心出具的夏价鉴证字(2014)339号价格鉴证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涉案红铜废料560公斤,价值人民币22400元。公安机关已将上述鉴定意见依法告知了当事人。7、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中冶南方(武汉)自动化有限公司出具的谅解书,证明:公安机关依法从被告人黄俊俊处扣押了涉案红铜废料后,已将其发还中冶南方(武汉)自动化有限公司,该公司对被告人黄俊俊的行为予以谅解。8、对案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黄俊俊带领公安人员指认了作案、销赃现场及其租用的托运涉案黄铜废料的货车,公安人员对指认过程进行了拍照取证,被告人黄俊俊对照片进行了确认并签字捺印。9、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1)证人李景权将全部1-10号照片认真仔细看过后,指出本组照片中的10号(被告人黄俊俊)就是让其驾驶货车运送涉案黄铜废料的人。(2)证人余全安将全部1-10号照片认真仔细看过后,指出本组照片中的9号(被告人黄俊俊)就是向其出售涉案黄铜废料的人。10、湖北省适用非监禁刑审前社会调查材料,证明:在本院审理期间,武汉市洪山区司法局向本院出具了愿意对被告人黄俊俊进行非监禁刑监管的证明材料。11、被告人黄俊俊的基本身份信息材料,证明:被告人黄俊俊犯罪时已成年。12、被告人黄俊俊的供述:2014年9月开始,我负责中冶南方武汉自动化有限公司的货运物流,就是发货。我具体负责仓库管理以及成品发货,仓库的钥匙、物流放行章也都由我管理。公司货物运输出园区必须要在车辆放行单上盖章,而且要在放行条上签上我的姓名和盖上物流专用章才能出入园区。公司其他几个发货的人员需要盖物流专用章要经过我。2014年12月27日,我想着2015年元旦要去女朋友家提亲,但是又没有钱。于是,我想到公司仓库里有很多废铜,而我又有仓库的钥匙以及物流专用章,就想将公司的废铜托运出去卖掉赚钱。12时许,我跟蚂蚁搬家公司的李师傅打电话说公司需要处理一批废料,要他14时公司来。打完电话后,我就用钥匙打开仓库的门,自己驾驶叉车将装有废铜的两个木箱运到仓库3号门。14时,我和李师傅在3号门口碰面了。我用叉车将两个装有废铜的木箱子装李师傅的白色箱式货车车厢里(货车牌照我不记得了,但车厢上面印有蚂蚁搬家几个字)。接着,我去办公室在放行条上面签了字并加盖了公司的物流专用章,然后,我下楼将放行条给了李师傅,李师傅开车载着我和废铜一起出了园区。我让李师傅将车行驶至梁山头社区一家废品回收站门口,我下车问老板收不收废铜,我们谈好以40元每公斤收购废铜。接着,那个老板和他老婆就拿着一些外观为红色或黄色的泰国香米字样的蛇皮袋子开始卸货,我还帮他们拎着袋子装。16时许,我们将车上的废铜全装进了袋子里,一共15个蛇皮袋。老板开始称重时,我就被警察抓了。警察用废品回收站里的电子公斤称对上述铜废料进行了分别称重,总计重量约560.6公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俊俊系有限责任公司聘用人员,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共计人民币22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黄俊俊犯罪时所在单位系由非国有性质的国家出资企业全资设立并完全控股,被告人黄俊俊不是受国有公司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也不是受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其系公司聘用的合同制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起诉书认定该公司为国有企业和指控的罪名,本院不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黄俊俊获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本院视其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本着教育、挽救的目的,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黄俊俊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当庭认罪的认罪态度及其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俊俊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俞 飞人民陪审员 何承武人民陪审员 李红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冀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