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45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李堃与许志云、乔津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451-1号申请执行人李堃。法定代理人李保刚。法定代理人邸天娥。被执行人许志云。被执行人乔津生。申请执行人李堃与被执行人许志云、乔津生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经查,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执字第45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百龄审 判 员 赵文龙代理审判员 张宝莹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钦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