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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邑执字第62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成都跃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四川省仁寿县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跃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省仁寿县第五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邑执字第628-1号申请执行人成都跃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邑县。法定代表人何加兵,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四川省仁寿县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仁寿县。法定代表人周学良,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2015)大邑民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3日向被执行人四川省仁寿县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省仁寿县第五建筑工程公司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四川省仁寿县第五建筑工程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大写壹佰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米可洪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伍治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