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088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与李勇林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李勇林,袁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882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组织机构代码801977962。被执行人李勇林,居民身份证×××。被执行人袁小红,居民身份证×××。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申请执行李勇林、袁小红公证债权纠纷一案,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作出的(2015)京长安执字第40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勇林、袁小红已经履行完毕本案的全部执行请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勇林、袁小红名下座落于北京市西城区X路X号X号楼X层①-10-1002房屋的查封、冻结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晓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