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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民初字第54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杨庆与徐梦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庆,徐梦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5486号原告杨庆,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周红,四川显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梦颖,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庆诉徐梦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庆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故本案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杨庆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许小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颖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