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民终字第049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张玉龙与倪佳洵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倪佳洵,张玉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49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倪佳洵。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玉龙。上诉人倪佳洵因与被上诉人张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5)园民初字第09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倪佳洵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经催交,倪佳洵仍未能按期交纳上诉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倪佳洵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文审 判 员 朱婉清代理审判员 沈莉菁()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包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