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执字第007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方世忠与吴行、唐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执字第00788号申请执行人:方世忠,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被执行人:吴行,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被执行人:唐华,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铜民一初字第003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吴行银行存款44643.96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钱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