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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蓥执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李文明与广安孝德商贸集团老岩湾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明,广安孝德商贸集团老岩湾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蓥执字第582号申请执行人李文明,住四川省华蓥市。被执行人广安孝德商贸集团老岩湾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华龙街道办事处上坝村三组,组织机构代码:20960343-5。法定代表人周忠成,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华蓥民初字第86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37943.06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诉讼费174元、执行费469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9日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约定从2015年8月起每月支付7500元,在2016年春节前支付完毕。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达成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华蓥民初字第8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学科审判员  朱卫东审判员  邓 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范海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