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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响民初字第021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谢春英与邱柏、许丽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春英,邱柏,许丽国,许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响民初字第02154号原告谢春英,居民。委托代理人解兆法,响水县南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邱柏,居民。被告许丽国,职工。被告许强,职工。原告谢春英诉被告邱柏、许丽国、许强民间借贷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谢春英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邱柏、许丽国、许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春英撤回对被告邱柏、许丽国、许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7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建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玲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