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响民初字第021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谢春英与邱柏、许丽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春英,邱柏,许丽国,许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响民初字第02154号原告谢春英,居民。委托代理人解兆法,响水县南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邱柏,居民。被告许丽国,职工。被告许强,职工。原告谢春英诉被告邱柏、许丽国、许强民间借贷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谢春英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邱柏、许丽国、许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春英撤回对被告邱柏、许丽国、许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7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建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玲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