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刑初字第12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刘某、杨某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杨某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永刑初字第127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农民。2015年6月6日因本案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永康市看守所。被告人杨某,农民。2015年6月6日因本案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永康市看守所。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5)1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杨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金灵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杨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份,被告人刘某得知被告人杨某的小孩没有《出生医学证明》无法上户口,就将做假证的胡正毕(另案处理)介绍给被告人杨某,从中收取好处费1600元人民币。被告人杨某在永康市市区、石柱镇等地先后花了36000元人民币从胡正毕处买了3张假《出生医学证明》后,到永康市石柱镇派出所给小孩上户口时被发现而案发。2015年6月5日,被告人杨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刘某、杨某的供述、接受证据清单及假《出生医学证明》、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浙江省公安厅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启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启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证人王某的语言、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真伪鉴定书及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真伪鉴定表、立功证明、身份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杨某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均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提请依法判处两被告人的意见,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杨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被告人杨某有立功表现,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合法财产不受非法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6日起至2016年3月5日止)。二、被告人杨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6日起至2015年12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施俊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陈 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