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容执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杨选英、陈炎等与卢龙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选英,陈炎,卢龙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容执字第438号申请执行人杨选英,住广西容县。申请执行人陈炎,住广西容县。被执行人卢龙飞,住广西容县。申请执行人杨选英、陈炎与被执行人卢龙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容民初字第20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卢龙飞应赔偿7027.04元给申请执行人杨选英、陈炎,并负担受理费1473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杨选英、陈炎与被执行人卢龙飞进行和解,被执行人卢龙飞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容民初字第20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 判 长 姚永光审 判 员 潘 矗代理审判员 林广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谭 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