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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尚执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赫庆生与彭海峰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赫庆生,彭海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尚执字第518号申请执行人赫庆生,男,1971年10月2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哈尔滨市。被执行人彭海峰,男,1960年2月3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赫庆生与被执行人彭海峰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4)尚民二初字第67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于 杨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司宪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