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商初字第010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无锡市润元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江阴市华陆塑胶有限公司、江阴市中能轨道器材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润元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阴市华陆塑胶有限公司,江阴市中能轨道器材科技有限公司,龚琴娟,查小江,查永恩,张兰娣,查鹏程,史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澄商初字第01005号原告无锡市润元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澄江中路159号D座。法定代表人刘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飞,江苏敏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阴市华陆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华陆路17号。法定代表人龚琴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阴市中能轨道器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陆瓠西路228号。法定代表人查鹏程,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龚琴娟。被告查小江。被告查永恩。被告张兰娣。被告查鹏程。被告史雯。委托代理人尹琳(系受江阴市华陆塑胶有限公司、江阴市中能轨道器材科技有限公司、龚琴娟、查小江、查永恩、张兰娣、查鹏程、史雯共同委托),江苏申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无锡市润元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元小贷公司)诉被告江阴市华陆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陆公司)、江阴市中能轨道器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能公司)、龚琴娟、查小江、查永恩、张兰娣、查鹏程、史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润元小贷公司诉称事实:1、主债务情况:贷款人是华陆公司;贷款于2013年8月19日发放,于2013年11月19日到期;贷款本金500万元,截至2015年8月12日,结欠贷款本金400万元、罚息714666.67元;期内利率为月利率1%,逾期利率为期内利率上浮50%。华陆公司应支付润元小贷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206386元。2、人的担保情况:中能公司、龚琴娟、查小江、查永恩、张兰娣、查鹏程、史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请求法院判决:1、华陆公司应立即归还润元小贷公司借款本息4714666.67元并支付自2015年8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4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的逾期利息,并赔偿律师费损失206386元。2、中能公司、龚琴娟、查小江、查永恩、张兰娣、查鹏程、史雯对华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华陆公司、中能公司、龚琴娟、查小江、查永恩、张兰娣、查鹏程、史雯认可原告润元小贷公司的诉称意见。本院认为:原告润元小贷公司诉称事实有借款合同、借款借据、保证合同、进账单、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收据等证据在卷证实,并得到被告华陆公司、中能公司、龚琴娟、查小江、查永恩、张兰娣、查鹏程、史雯的认可,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江阴市华陆塑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无锡市润元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息4714666.67元并支付自2015年8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4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的逾期利息,并赔偿律师费损失206386元。二、江阴市中能轨道器材科技有限公司、龚琴娟、查小江、查永恩、张兰娣、查鹏程、史雯对江阴市华陆塑胶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30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8080元(无锡市润元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华陆塑胶有限公司、江阴市中能轨道器材科技有限公司、龚琴娟、查小江、查永恩、张兰娣、查鹏程、史雯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无锡市润元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代理审判员 陈艳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任金花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