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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周执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河南禹州市药王制药有限公司与韩广新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禹州市药王制药有限公司,韩广新,唐作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周执字第172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禹州市药王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州市。被执行人:韩广新,汉族,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唐作法,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委托执行的河南禹州市药王制药有限公司与韩广新、唐作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河南禹州市药王制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11)禹民二初字第1531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内容被执行人韩广新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11)禹民二初字第1531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马永建执行员  张晓军执行员  曹明远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丁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