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029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原告董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宝民初字第02906号原告董某某,女,汉族,1989年6月19日生,陕西省延川县人,初中文化,现住陕西省延川县。被告周某某,男,汉族,1979年7月2日生,陕西省延川县人,初中文化,现羁押于延安监狱。原告董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某、被告周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2007年农历腊月举行订婚仪式,后同居,2013年1月16日办理结婚登记。2008年8月29日生育女儿周某某。婚后被告经常在外地跑大车,染上了吸毒的恶习,原告及女儿的生活费全部由原告打工承担。被告的恶行给原告心中留下了深深的烙印。原告曾于2014年7月14日向延川县法院起诉离婚,因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无奈撤诉。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女儿周某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原告自理;3、本案诉讼费原告承担。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但女儿由其抚养,抚养费自理。被告在与原告结婚前也有一次婚姻,留了两个孩子,现均由被告母亲照顾,所以与原告生育的孩子被告也要求抚养。被告无证据向法庭提交。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举行结婚仪式,2008年8月29日生育一女取名周某某,2013年1月16日登记结婚。被告现在延安监狱服刑。女儿周某某现随被告母亲生活。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户籍登记、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及原、被告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多次起诉离婚,且被告的犯罪行为对原告造成了伤害,应认定夫妻感情破裂。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放弃抚养权,由被告母亲继续代为抚养,故婚生女由被告周某某抚养,酌情认定由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董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二、婚生女周某某由被告周某某抚养,由原告董某某于每月三十日前支付抚养费400元,从本判决生效当月起至周某某十八周岁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董某某已预付,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董某某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 月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苗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