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里刑初字第7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刘志财抢劫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财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里刑初字第707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志财,出生于黑龙江省青冈县,户籍地黑龙江省青冈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里检诉刑诉(2015)6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志财犯抢劫罪,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洪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志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刘志财伙同周金光(另案处理)在哈尔滨市道里区爱建路与上海街交口处,寻找抢劫对象,见被害人李某某走过来,遂追赶李某某,周金光将李某某踢倒,刘志财、周金光一起踢打李某某,将李某某的蓝色挎包和1部金色苹果6手机(价值人民币3000元)抢走。被抢挎包内有现金人民币800元、李某某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赃款人民币800元被挥霍,手机销赃后赃款被挥霍。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5年6月5日将刘志财在黑龙江省安达市抓获。现身份证、银行卡已追缴返还李某某。李某某放弃附带民事赔偿请求,要求对刘志财从重处罚。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刘志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门诊医疗手册、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被告人刘志财供述、被害人李某某陈述、哈尔滨市道里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志财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志财系主犯。被告人刘志财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志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6日起至2020年6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丁 一人民陪审员 杜滢鑫人民陪审员 刘亭亭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艳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