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潼执字第001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马淼(又名马帅)与焦俊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潼执字第00193号申请执行人马淼(又名马帅),男,198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工人。被执行人焦俊俊,男,198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工人。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14)临潼民初字第018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马淼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焦俊俊给付5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050元、执行费66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焦俊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焦俊俊当场给付申请执行人马淼20000元,2015年11月30日给付20000元,剩余案件款马淼自愿放弃,执行费666元由被执行人焦俊俊交纳。故该案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且已部分履行而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临潼执字第00193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 如审 判 员 左明利人民陪审员 邢益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江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