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鲤执行字第107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阮家健与被执行人汪永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阮家健,汪永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鲤执行字第1075-1号申请执行人阮家健,男,197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委托代理人曾亚建,泉州市鲤城区笋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执行人汪永忠,男,197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申请执行人阮家健与被执行人汪永忠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4日作出(2014)鲤民初字第14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暂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进一步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现暂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进一步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鲤民初字第144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连泉执行员 郑英好执行员 蔡扬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熊XX附注:?裁判文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