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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大执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张仁惠与关世信、吴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窗体底端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791号申请执行人张仁惠,男,198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关世信,男,1956年4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址不详。被执行人吴群,男,197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张仁惠申请执行关世信、吴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询各商业银行、房管所、车管所等部门,被执行人关世信、吴群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与申请执行人张仁惠谈话,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石大民初字第221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136707元,执行费1951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岳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