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执字第29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陈光喜申请昆明阿诗玛珠宝产业发张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终结本次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昆执字第294—1号申请执行人陈光喜,男,汉族。被执行人昆明阿诗玛珠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出口加工区海关监管大楼408室。法定代表人董洪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昆明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5月7日作出的昆仲裁(2014)46号裁决书,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时间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的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昆仲裁(2014)46号裁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今颖审判员 周西昆审判员 张兆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