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143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王明煌与赖文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煌,赖文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4376号原告王明煌,男,196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王乃义、张亚东,福建炼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赖文中,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煌与被告赖文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明煌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赖文中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明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煌撤回对被告赖文中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明煌负担。审 判 员 (陈彤)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宇昌)附件:本案所适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